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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對展會臨時禁令的實質審查標準
發布日期:2015-07-27 瀏覽:1009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侵犯相應知識產權。
有法官提出,對于申請人提供證據作相對實質性的審查,從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可以判斷出有侵權行為存在的合理性,將勝訴的可能性納入審查的范圍。這樣可以有效防止申請人權利濫用及司法資源浪費,而且沒有初步證據證明展會侵權存在的可能性就采取訴前禁令,無疑是對被申請人民事權利的侵犯。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初步判斷時,一般應從被申請人是否有較大可能實施了被指控行為:被指控行為即將實施或者正在實施;被指控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法院經審查認定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很大,申請人具有很高的勝訴可能性,才會考慮簽發禁令。從司法實踐分析,著作權與商標權案件相對于專利權案件而言,對侵權可能性及勝訴可能性的判斷較為容易,因為著作權與商標權侵權糾紛中,法院不會如專利權糾紛那樣涉及較多技術層面的內容。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何種情形下延遲”將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害”并未予以明確規定,這有賴于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a)財產的損失;(b)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c)市場競爭優勢的嚴重喪失;(d)商譽和人身權利的損害。
三、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從各國的展會臨時禁令制度分析,法院在簽發臨時禁令時會考慮其是否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相應的影響,我國法院也不例外,這對于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著積極的意義。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僅僅限定于臨時禁令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還包括社會穩定、和諧等社會效果在內。因此,我國法官在簽發臨時禁令時或許比國外的法官需思考更多的問題,這一方面體現了法院的謹慎,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影響臨時禁令的快速簽發,對展會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能起到及時的制止作用。
當然,法院在簽發展會臨時禁令時,會考慮被申請人的申辯權利,盡量實現利益平衡。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如若法院需在前述期限內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后再及時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5日。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目起10日內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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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官提出,對于申請人提供證據作相對實質性的審查,從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可以判斷出有侵權行為存在的合理性,將勝訴的可能性納入審查的范圍。這樣可以有效防止申請人權利濫用及司法資源浪費,而且沒有初步證據證明展會侵權存在的可能性就采取訴前禁令,無疑是對被申請人民事權利的侵犯。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初步判斷時,一般應從被申請人是否有較大可能實施了被指控行為:被指控行為即將實施或者正在實施;被指控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法院經審查認定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很大,申請人具有很高的勝訴可能性,才會考慮簽發禁令。從司法實踐分析,著作權與商標權案件相對于專利權案件而言,對侵權可能性及勝訴可能性的判斷較為容易,因為著作權與商標權侵權糾紛中,法院不會如專利權糾紛那樣涉及較多技術層面的內容。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何種情形下延遲”將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害”并未予以明確規定,這有賴于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a)財產的損失;(b)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c)市場競爭優勢的嚴重喪失;(d)商譽和人身權利的損害。
三、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從各國的展會臨時禁令制度分析,法院在簽發臨時禁令時會考慮其是否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相應的影響,我國法院也不例外,這對于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著積極的意義。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僅僅限定于臨時禁令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還包括社會穩定、和諧等社會效果在內。因此,我國法官在簽發臨時禁令時或許比國外的法官需思考更多的問題,這一方面體現了法院的謹慎,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影響臨時禁令的快速簽發,對展會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能起到及時的制止作用。
當然,法院在簽發展會臨時禁令時,會考慮被申請人的申辯權利,盡量實現利益平衡。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如若法院需在前述期限內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后再及時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5日。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目起10日內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原文來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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