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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商侵害他人專利專有權的規則

發布日期:2015-07-17     瀏覽:1042

  TRIPS第28條第1款詳細規定了專利專有權:“(a)如果該專利所保護的是產品,則有權制止第三方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制造、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產品;(b)如果該專利保護的是方法,則有權制止第三方未經許可使用該方法的行為以及下列行為: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上述目的進口至少是依照該方法而直接獲得的產品。”該條款在相關國家立法中也有體現,如美國《專利法》第271條(a)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于專利權存續期間,未經許可于美國境內制造、使用、允諾銷售或者銷售任何專利的發明產品,或者將該專利產品山國外輸入至美國境內,即屬于侵害專利權。”德國《專利法》第9條規定.“未經過專利權人同意,他人不得從事下列任何行為:1.使用、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為上述目的進口或者占有作為專利標的的發明;2.使用專利方法,或者第三人明知或依情勢顯然可得知該專利方法的使用未經過專利權人同意,而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為使用專利方法提供幫助的;3.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為上述目的進口或者占有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取的產品的?!蔽覈?008年修訂的《專利法》第11條亦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br />   根據TRIPS以及上述各國的相關規定,結合參展商于國際展會上的具體情形,參展商在展會上的展出、演示等行為被指控侵權時,一般情形下涉及其行為是否構成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侵權。因此,有必要對上述相關術語進行界定,在此基礎上仔細區別參展商的行為,以準確的認定侵權行為。

原文來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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