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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會促使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產生

發布日期:2015-03-27     瀏覽:977

  計算機生成了可選文字:對展覽會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最早可追溯至1873年的“維也納國際發明展”。當時,第一次工業革命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績,然而,對工業產權的保護并無統一的國際標準,導致一些參展商因害怕展品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卻無法得到救濟,而不愿參加該次國際展會。有鑒于此,主辦國奧匈帝國政府制定了一項特殊法律,向在展覽會上展出的外國人的發明、商標和外觀設計提供特殊的臨時保護,保護期間內禁止展品所有人之外的人就此申請專利權或商標權。

  同年,第一次專利改革會議在維也納召開,會議提出了國際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積極呼吁各國就專利的保護問題盡快達成國際諒解。

  1878年,巴黎世博會召開,各國在展會期間召開了第二次工業產權(專利)研討會。該次研討會成立了公約起草委員會,以負責擬定工業產權的保護草案,即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制度的基本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尹“示傷m℃′歷衄7游7′Protection以、7′““/尹r叩“,簡稱《巴黎公約》),在此基礎上,《巴黎公約》于1883年正式誕生。該公約結合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的具體情形,吸收奧匈帝國的上述立法,在其第11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在某些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中規定;(1)本聯盟國家應按其本國法律對在本聯盟任何國家領土內舉辦的官方的或經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給予臨時保護;(2)該項臨時保護不應延展第4條計算機生成了可選文字:規定的期間,如以后要求優先權,任何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以規定其期間應自該商品在展覽會展出之日開始;(3)每一個國家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證明文件,證實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覽會展出的日期。

  顯然,《巴黎公約》之所以對國際展覽會展出的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計算機生成了可選文字:觀設計、商標給予臨時保護及優先權,正是考慮到在國際展會上首次展出的商品有益于促進技術與經濟的國際交流,然而,如若對該本可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或本可予以注冊的商標未提供相應法律保護,則無人會再次選擇將產品在國際展覽會上展示而這將最終損害技術與文化的交流以及經濟的發展。

  同時,1878年的法國世博會也促進了《保護文學藝術品伯爾尼公約》(Berne傷m℃′歷0“·/游thero冚0“以、羌rary′“′擊嘛應平“,簡稱《伯爾尼公約》)的締結。在法國著名作家雨果的主持下,著作權研討會在法國召開,會議討論了如何保護作者與出版商的權利,并決定建立國際文學藝術協會,該協會則受托擬定一個關于國際著作權保護的公約草案。在此基礎上,1886年9月,法國、英國、德國等10個國家在瑞士首都伯爾尼召開的著作權外交會議上通過了《伯爾尼公約》。



原文來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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